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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村官/干部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一)

2009-09-03 11:48:05 大学生村官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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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教育阅读提示】本文为华图教育编辑整理了村官/村干部考公共基础知识供参加2009年9月12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村官考试考生参考。

    一、法的概念及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首先,在社会关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

    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法既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法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普遍的约束力。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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