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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村官/干部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二)

2009-09-04 00:00:00 大学生村官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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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教育阅读提示】本文为华图教育编辑整理了村官/村干部考公共基础知识供参加2009年9月12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村官考试考生参考。

    一、法的制定

    法的制定,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1、法的制定是一种专门活动。通常简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这种活动之所以说是专门的,是由于它不是某个人、某个团体或某个机关的随机活动。

    2、法的制定是由一定的国家机关承担的。从狭义上讲,法的制定机关是专指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在我国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从广义上讲,是指各个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和某些地方国家机关。

    3、法的制定要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

    4、法的制定包括制定新法、修改和废止旧法的一系列活动。

    二、法的适用的概念

    法的适用又称为“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的适用与法的实施、法的执行是有区别的:法的实施是指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表现,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法的执行,又称“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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