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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4)

2009-04-03 00:00:00 大学生村官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江苏省大学生村官网

  【导读】华图大学生村官考试网同步江苏省大学生村官网发布:江苏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4) 更多资讯请关注华图微信公众号。

    第十章缺员补充

    第三十七条任职高校毕业生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后,任职村出现人员空缺的,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及时向省、市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申请补充任职高校毕业生。

    第三十八条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市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省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和规定程序补充任职高校毕业生。

    第三十九条经省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任职高校毕业生,省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录用手续后,正式报到上岗。

    第十一章教育培训

    第四十条省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岗前培训计划,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具体负责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岗位培训工作。

    第四十二条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农村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政策规定,也可组织任职高校毕业生到本地先进村进行短期考察见习,掌握做好农村基层工作的基本方法。

    第四十三条省、市、县(市、区)将任职高校毕业生培训工作列入干部培训中长期规划,定期组织。通过多渠道、多形式、有针对性地教育培训,促进任职高校毕业生完善知识结构,更新知识体系,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四十四条任职高校毕业生参加培训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十二章考核

    第四十五条任职高校毕业生日常考核由任职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和村党组织负责,主要对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德才表现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评。

    第四十六条任职高校毕业生年度考核由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共同负责实施,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第四十七条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根据任职高校毕业生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情况按事业单位人员综合评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培训、岗位调整、提拔使用的主要依据。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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