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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3)

2009-04-03 00:00:00 大学生村官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江苏省大学生村官网

  【导读】华图大学生村官考试网同步江苏省大学生村官网发布:江苏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3) 更多资讯请关注华图微信公众号。

    第八章户籍管理

    第二十五条任职高校毕业生户口原则上挂靠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流动人才集体户口。

    第二十六条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及时为任职高校毕业生办理户籍关系迁移、出具户籍证明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尚未设立流动人才集体户口的,应当会同当地公安部门及时设立。

    第二十八条任职高校毕业生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后未就业的,其户籍关系根据本人意愿,可迁至托管其人事档案的省内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流动人才集体户口管理,也可迁回原籍。

    第九章生活保障

    第二十九条任职高校毕业生享受当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资待遇,直接转正定级,薪级工资高定一级,工资标准由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事部门核定。

    第三十条省财政按照任职高校毕业生人数,对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8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付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资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省财政按照人均2000元标准,为任职高校毕业生安排一次性安置经费补助,用于购置生活用品。

    第三十二条省财政补助资金、安置经费下达到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财政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相关经费。

    第三十三条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有关部门按当地规定,为任职高校毕业生办理工资银行卡,并按时将任职高校毕业生工资足额划拨到位。

    第三十四条符合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政策规定、任职满3年、考核合格的任职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具体代偿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从起薪之月起,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按照当地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为任职高校毕业生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当地事业单位统一政策缴纳住房公积金、计发住房补贴。

    第三十六条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好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生活,为任职高校毕业生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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