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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2)

2009-04-03 00:00:00 大学生村官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江苏省大学生村官网

  【导读】华图大学生村官考试网同步江苏省大学生村官网发布:江苏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2) 更多资讯请关注华图微信公众号。

    第五章编制管理

    第十四条任职高校毕业生使用专项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专项事业编制依据当年选聘高校毕业生的数量和原下达的专项事业编制的空缺情况核定。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的专项事业编制由省机构编制部门下达,其他县(市、区)由当地机构编制部门下达。

    第十五条专项事业编制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实行单列管理、单列统计,挂靠在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专门用于任职高校毕业生,不得混用、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实行专项事业编制实名制管理,确保任职高校毕业生与批准的专项事业编制相对应。

    第十七条实行专项事业编制动态管理。因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等情况出现的空缺编制,用于补充新选聘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五年后仍有空缺编制的,由机构编制部门予以收回。

    第六章人事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各高校在规定期限,将任职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转至其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任职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实行专人管理,及时做好档案整理、出具档案材料证明、职称初定等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聘用合同书》等材料均统一归入任职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

    第二十一条任职高校毕业生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后未就业的,其人事档案可依据本人意愿选择省内任一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免费托管。

    第七章党团组织关系管理

    第二十二条任职高校毕业生是中共党员的,由学校党委按有关规定统一将组织关系转至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委组织部,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转至任职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转至任职村党组织。

    第二十三条任职高校毕业生是共青团员的,由学校团委按有关规定统一将组织关系转至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团委,由县(市、区)团委转至任职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团委,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团委转至任职村团组织。

    第二十四条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党组织及时为预备期满考核合格的任职高校毕业生预备党员办理转正手续。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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