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调查,当前一些地方村组(社区)干部腐败呈现“数量高发、数额巨大、窝案较多、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等新特点。而由于法律界定有分歧,纪检监察机关监管有“盲区”,办案力量不足等因素,又使村组干部处于“群众不敢管、上级顾不上、法律管不着”的“真空地带”。这一现象亟须引起重视并加强打击威慑和预防监督。
村级权力监管“真空地带”之说叫人费解。理论上说,任何的权力都有源头,谁授予的权力,谁就有天然的监督权。村官的权力不是自授的,村支部、村委会都是由村党员、村民选举产生,那么,党员和村民应该拥有法定监督权。党纪国法上更不存在“真空”问题。比如村支书做了违背党员、村民意愿、违反党的政策的事,广大党员有权监督、否决。村干部损害村民利益,村民代表也可依法否决,村民大会还可依法罢免村干部,直至解散村委会,重新选举。村民委员会属于村民自治组织,因而村级事务包括村级权力监督,依法主要应该通过自治方式进行。
村官权力愈发膨胀,甚至无法无天到了谁都不好管、管不了的地步,我认为,首先应当反思的问题不是“上级顾不上”,而是村民自治机制出了什么问题。按理说,村民大会才是村官的“顶头上级”,因为村官是村民投票选的。但现实问题是,选村官时村民手里的选票比较管用,但想要罢免村官却绝非易事,这是因为,村民启动罢免程序,需要取得政府同意,而如果政府官员的屁股坐在村官一边,给依法罢免设置障碍,罢免程序便无法启动。《中国青年报》曾报道过这种“纸上权利”的故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范家村的村民代表向乡政府递交“罢免书”,要求罢免村主任,但镇政府每次都以“格式不对”拒收,行使罢免权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法制日报》一次调查也显示,由于政府干预,村民扳倒村官几无可能。
由此可见,对村官的监管,既不存在什么“真空地带”,也不是什么“上级顾不上、法律管不着”,而是村民自治机制之上横着地方政府权力。监管村官,“上级顾不上”,而保护村官,上级不仅顾得上,且不惜动用国家公器,比如福建沙县洋坊村村民依法罢免村委会主任过程中,一村民代表竟遭警方跨省传唤。
村官腐败高发、监管难的本质问题是法治困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权利常常遭到地方行政权力的干预,而村民权利无法与官员权力相抗衡。并且村官腐败实际上是政府官员腐败链条上的一个环节,腐败村官的背后往往是站着腐败官员。我认为,治理村级腐败,首先必须实现依法治村,这个问题必须列入依法治国之中。当务之急,应对县一级人大落实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畅通村民信访、投诉渠道。其次,村级反腐不是单项题目,而必须“合并同类项”—村级反腐是“打老虎苍蝇”工程的一部分,不可能单独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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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紫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