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草畜平衡制度
草原载畜量是指在一定放牧时期内,一定草原面积上,在不影响草原生产力及保证家畜正常生长发育时,所能容纳放牧家畜的数量。
落实草畜平衡制度,一方面要通过采取禁牧、休牧、划区轮牧、牲畜舍饲圈养、提高牲畜出栏率等措施,减轻天然草原的放牧压力,逐步恢复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另一方面,要积极开展人工草地、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不断增加饲草供应量,并通过改良牲畜品种、优化畜群结构、提高饲养管理水平等措施,不断提高畜牧业生产效益,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牧民的增收。概括来讲,就是应当从增草增畜、转变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入手,从根本上扭转超载过牧的局面,最终实现草畜平衡。
32、渔业:是捕捞、养殖和加工水生经济动植物区的水产品的产业。 33、我国的渔业生产方针:《渔业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34、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保护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是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任务。《渔业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点:1、禁止性行为的规定。2、确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制度。水产种质资源是渔业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渔业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有益于水生动植物种群的繁衍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3、强调水生野生动植物的重点保护。4、渔业资源环境的保护
35、种子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36、实行种子生产许可证制度定义:就是指生产商品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有关种子管理机构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按照指定的作物种类、产地和规模生产。
37、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领取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疫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8、假种子: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劣种子:是指第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第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第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第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第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39、种子生产经营概念:种子经营指生产出来的种子通过各种渠道到达使用者手中的全过程。
40、《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领取条件 《种子法》和《许可证管理办法》,按照经营种子的类别、经营项目就《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领取的条件进行了规定。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公司,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3)、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50%以上; (4)、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5)、有加工成套设备;
(6)、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有5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7)、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41、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知晓权、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请求赔偿的权利。
42、植物新品种权授予的实质条件:即授予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条件。
43、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表现形式:体制的二元性、经济的二元性、社会的二元性。
44、就业制度的改革的措施
第一,要尽快实施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制度。 第二,扩大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总量。
第三,重视农民的非正规就业,引导其向正规就业转化。 第四,扩宽农村劳动力在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中的就业渠道。 第五,努力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和就业能力。 第六,政府要为劳动力提供转移就业服务。
45、税收政策
第一步,取消农业特产税,将原有的农业特产税并入农业税;逐步减征农业税,五年内取消农业税。
第二步,通过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方式,“部分转移”原来的农业税负担。
第三步,对农业品加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46、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2、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47、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管理和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3)物权的标的是特定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48、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49、债权的概念和特征: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人为债务人。债权就是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与物权相比,债权具有以下特征
(1)、债权调整的是财产流转关系,即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物权调整的是财产归属关系,即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
(2)、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即债权是相对权,权利主体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主张权利。而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即物权是绝对权。
(3)、债权的权利主体必须借助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实现其权利,即债权是请求权。而物权的权利主体无需借助义务主体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即物权是支配权。
(4)、债权的同一标的上可以存在多项内容相同的债权,即债权具有相容性。而物权的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存在多项内容相同的且互相抵触的物权。
(5)、债权的同一个标的存在数个债权时,他们的效力平等。而物权同一个物上存在多个物权时,各个物权的效力有先后之分,即物权具有优先性。
(6)、当债权和物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50、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非财产权利。种类:人身权分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类。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又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身份权又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荣誉权。
51、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52、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53、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基本特征
(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 (3)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两种能力在范围上一致。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由法人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