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法: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农业经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按照农业法的规定:狭义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2、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
3、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即“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
4、农村社会发展目标: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5、政策的法律化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任何法治国家的法律基本特征之一。这就要求我们,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将党的政策主张,通过立法形式上升为法律,使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意志以法律的形式统一起来。农业法的修订就是实现这一要求的具体体现,是这方面立法实践的一个典型。农业法的多数条文,我们都可以在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文件中找到直接的依据。农业法的贯彻实施,必将有利于实现由主要靠政策指导农业,进一步向依靠政策和法律共同指导农业发展的转变,实现以行政手段管理农业,进一步向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管理农业的现代农业管理方式的转变。
6、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概念和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基本组织制度。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决策以及组织这些决策实施的基本组织制度和形式,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生产经营主体和经营形式。有关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规定是农业法最核心的内容之一。 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7、二轮承包和承包期三十年不变。 作为农村的基本经营体制,必须长期实行。而要坚持这个经营体制,就必须要赋予农民足够长的土地承包期,更要在承包期内确保承包关系的稳定。(请大家根据相关知识结合我国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展开论述)
8、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活动原则 第一,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二,民主管理。 第三,盈余返还。
9、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 (1)为成员提供生产、产品营销、市场信息、技术、业务培训等多方面的服务。 (2)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3)代表本行业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
10、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依靠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各种中介组织的带动与连接,立足于当地资源优势,确立农业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将农业再生产过程中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连接成为完整的产业链条,实行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等多种形式的一体化经营,把分散的农户小生产联结成为社会化、专业化的规模生产,形成系统内部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和“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产品多次增值的一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形式。
11、《农业法》对农业结构调整的方向 种植业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调整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 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薪炭林; 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加快发展畜牧业,推广圈养和舍饲,改良畜禽品种,积极发展饲料工业和畜禽产品加工业; 渔业生产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调整捕捞结构,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业、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业。
12、农业法对国家农业财政投入水平的规定。《农业法》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13、如何减轻农民负担: (1)禁止非法收费、罚款、摊派。 (2)不得向农民集资和非法在农村进行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3)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非法方法向农民征税。 (4)不得对农村中小学生非法收费。 (5)不得侵犯农民在土地征用、占用时的合法利益。 (6)不得强制农民接受服务。
14、农村土地的概念《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15、家庭承包的特点:承包方是特殊主体;承包关系期限长;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属性;适用的原则不同。
16、承包方的权利:使用承包地的权利、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承包方的其他法定权利。
1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对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种植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期还可以延长。作出这种区分,主要是考虑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差别较大。
18、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和形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将其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或者全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于第三人的行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可以是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
19、土地权利登记制度的类型:登记要件主义;地券交付主义,又称托伦斯登记;登记对抗主义。
20、其他方式承包的流转与家庭承包流转之间的区别:没有转包的流转方式、增加规定了抵押的流转方式、入股的方式可以。
21、自然资源包括哪些门类:主要包括土地、水、气候、生物和矿产资源等五大门类。 按自然资源的可再生性质为标准,可以将自然资源分为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恒定性资源三大类。
22、耕地的概念:是指人们经常进行耕耘并能够种植、生长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23、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及当地人口和耕地资源状况,将质量好、产量高、生产潜力大且集中连片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一种耕地保护制度。
24、土地开发:是指人们通过劳力、技术和资金的投入,将土地由自然资源改造为经济资源。 25、开垦土地:是指以垦殖为目的开发土地,即开垦荒地为耕地用于农作物的种植。开垦土地是土地开发的一种具体行为。
26、占垦平衡:是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7、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按照《森林法》第三条的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有三种形式,即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28、森林的种类:按照《森林法》第四条的规定,森林具体可以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类。
29、我国林业建设的方针:“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具体内容大家看教材)
30、草原的权属形式: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对于草原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