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深化改革降低创业门槛。认真贯彻《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甘政办发〔2015〕72号),全面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按照国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根据国家继续优化登记方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的要求,制定出台我省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的意见,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策集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决取消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的行政许可事项,切实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简化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省工商局会同省编办、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各市州政府负责)
(六)着力打造创新创业新平台。牢牢把握新技术革命和新业态培育的重要契机,适应全民创业新形势,大力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许可、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借鉴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健全完善创建创业型城市申报评估体系,加大创业孵化基地和示范园区建设力度,到2020年,建成100个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补助。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地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或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鼓励企业创新组织形式,建立创新创业激励机制,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会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政府负责)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认真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甘政发〔2014〕113号),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支持各地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设立省级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引导各市州进一步加大对创业就业工作的扶持力度。各市州及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设立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动创业就业工作向纵深发展。积极争取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探索发展互联网金融,鼓励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会同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八)稳步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由5万元、8万元、10万元等不同标准统一调整为10万元。以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为发放主体,进一步细化明确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提高创业者对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中央财政贴息剩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简化程序,细化措施,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各市州政府负责)
(九)认真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各类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登记证》半年以上的失业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个人所得税。各级政府要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和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对涉企收费项目清单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定期对外公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社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鼓励科研人员创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探索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进一步完善省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政策措施。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进一步形成有利于鼓励科技人员创新的政策导向。(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一)大力支持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在发展县域经济中扩大农民就业创业空间。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等公共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深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帮助有条件的农民网上创业。鼓励农民工申报职称,放宽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条件,畅通农民工职称评定渠道,鼓励农民工利用其特有技能创业。(省人社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二)营造全民创业良好氛围。分级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推进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予以表彰。认真总结推广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省委宣传部、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负责)
三、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三)多措并举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健全扶持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服务保障机制。从2016年起,每年引导1万名贫困家庭、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到市州及县市区各类企业服务,服务期限为3年。服务期间毕业生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由企业支付工资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省财政给予生活补助;毕业生人事档案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并在办理户籍手续、职称评定、工龄确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工作人员同等待遇;服务期限计算工龄,允许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基层项目和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考。服务期满后,鼓励用人企业积极吸纳留用。接收毕业生服务或留用人数达到一定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性优惠政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参加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享受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的相关优惠政策。继续统筹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进村(社区)”、“特岗教师”、“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着力提高基层服务项目实施的科学合理性,努力做到人岗相适。完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后续管理机制,提高从基层就业服务项目人员中定向招录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的比例。市县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除招聘紧缺专业和高层次人才外,用于招聘服务期满的基层服务项目和民生实事项目人员比例不得低于80%。全省乡镇基层事业单位自然减员空缺出的编制,除预留20%—30%外,其余全部用于各类基层就业服务项目招录的高校毕业生。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力度,落实完善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省内普通高校应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发放一次性补贴。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加强离校未就 业毕 业 生实名 登记,完 善 实名 信息数据库, 为高校毕业生就 业创业提供支持, 每年扶持4 000 名 以上高校毕业生创业。积极支持和鼓励高 校毕业生 投身 现代 农业建设。对高 校毕业生申 报从 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纳入 各项 社会保险 ,各级公共就 业人才服务机构 要提供 人事 劳 动保 障代理服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 和特 殊教育 院校 职 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 毕业生享 受相 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省人社厅会同省教育厅、省 编办、省委组织部、团省委、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四)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将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由连续失业1年以上调整为连续失业半年以上,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统计台账,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计划。坚持市场导向,强化政府责任,鼓励帮助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本人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制定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合理确定岗位种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公益性岗位实名制管理台账,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动态管理,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确保每个家庭至少有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较集中的县区,上级政府要强化帮扶责任,加大产业、项目、资金、人才等支持力度。(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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