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21 00:00:00 大学生村官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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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另行选举、重新选举、辞职、罢免、终止职务及补选
61、什么是临时村民委员会?
省《选举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村民委员会时,应当按得票多少的顺序补至三人,暂时履行村民委员会职责”。暂时履行村民委员会职责的组织即为“临时村民委员会”。临时村民委员会分为无一人正式当选、一人正式当选和二人正式当选三种形式。临时村民委员会可暂时负责村民委员会工作,但不是正式法律意义上的村民委员会。临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六个月内举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由原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原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有效。
62、什么是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时间有何规定?
另行选举是指村民委员会正式选举时,程序合法但没有当选人或者当选人数不足应选职数时,为选出村民委员会或者选出不足名额而进行的再次选举。
省《选举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临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六个月内另行选举。通过二次另行选举,正式当选人数仍不足三人的,村情复杂,选举会议较难组织,村民又不再提出另行选举要求的,临时村民委员会可主持工作到本届届满。
63、另行选举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如果是选举大会后马上组织另行选举,则不必再次进行选民登记;如果另行选举是在较长时间之后组织(超过五天)的,另行选举前则应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应在上次正式投票选举时所登记的选民名单的基础上,按照“四增”、“四减”的原则,据实增减选民数。确定的选民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另行选举日前张榜公布。
70、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什么理由?
省《选举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村民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村民委员会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可以对其提出罢免要求。
(1)村民委员会成员触犯法律尚未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如被劳动教养、拘役和拘留等;
(2)村民委员会成员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政策以及在工作中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严重失职。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生育或超生的;搞宗族主义,拉帮结派的;工作不积极,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故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严重失职,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索贿行贿,生活腐化堕落的;违反国家方针政策,屡教不改,村民反映强烈的;
(3)村民委员会成员不称职或村民委员会成员难以胜任本职工作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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