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比照当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总和确定工资标准,按月发放,由省、市、县财政负责。当地乡(镇)发放津贴的,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2)在村任职期间,参加养老社会保险,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3)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到村任职期满且连续3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的,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余额,由国家代为偿还。具体代偿办法另行制定。
(4)在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5)在村任职2年后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在笔试成绩中增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县、乡机关公务员应重点从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
(6)聘期工作表现良好、考核称职的,报考省属高校研究生的,在笔试成绩中增加5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8)到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管理及服务
(1)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事档案由县(市、区)委组织部门管理或县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工作期间,县级组织人事部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各自遵守的条文。
(2)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工作期限一般为3年。每年由县级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不称职的,解除聘任合同。工作期满后,经组织考核,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特别优秀的可提拔为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就业、创业。
(3)市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开展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岗前培训。县级组织部门要把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纳入农村干部“素质工程”培训总体规划,采取以会代训、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每半年对其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4)乡(镇)党委、政府要安排好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食宿及日常生活,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可安排住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
(5)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必须在村工作,乡(镇)以上机关和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
财政补贴
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补贴,主要用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资、补贴和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等。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按人均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补贴费用不足部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需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的费用,按省20%、市30%、县50% 的比例分担。扩权县(市)按省50%、县50%的比例分担。中央和省财政补贴资金通过财政部门下拨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