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号),该文件有关大学生村官待遇和保障措施规定如下:
1.2008年4月1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号),该文件有关大学生村官待遇和保障措施规定如下: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津贴按月发放;参加养老社会保险。
(2)在村任职期间,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3)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聘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4)在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5)在村任职2年后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享受放宽报名条件、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县乡机关公务员应重点从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
(6)聘期工作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享受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8)到西部和艰苦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