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大学生村官
【导读】详解2011广西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政策,

  广西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

  当前广西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为让广大群众知晓有关换届选举政策要求,自治区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指导组有关负责同志对我区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政策进行解读。

  一问:今年我区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与往届相比有哪些新的特点?

  答:今年我区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与往届相比,有一些新的特点:一是换届选举面临着新的形势。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稳步推进,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民主诉求不断增强。近几年来我区实施提高村(社区)干部待遇、从优秀村(社区)干部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等激励政策,村(社区)干部岗位增强了吸引力,村(社区)“两委”的选举竞争性更强,社会关注度更高。二是目标定位更加鲜明。这次村(社区)“两委”换届鲜明提出了“规范选举、和谐换届”的目标定位,强调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发扬民主,规范程序,推行“两委”联动,公推直选,确保在民主、和谐选举中圆满完成换届任务。三是依据的法律政策有所变化。我区这次村(社区)“两委”换届,是在我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政策之后进行的第一次换届,新的法律政策对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四是一些具体的政策措施有新的要求。如拓宽村(社区)“两委”干部的来源渠道,对妇女委员实行专职专选,规范选举程序,严肃选举纪律,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实施竞职承诺、任职承诺等新规定、新内容。

  二问:我区是如何以此次换届为契机鼓励各类优秀人才进入到村(社区)“两委”班子的?

  答:结合本次换届选举,自治区在政策方面拓宽了让各类优秀人才到城乡基层任职的渠道。在农村方面提出:鼓励和支持农村致富能手、复转军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县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选举村“两委”班子的竞争,努力把那些具有发展现代农业、懂经营管理的优秀人才充实到村“两委”班子中。结合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和“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等工作,积极引导优秀大学生“村官”参加村“两委”班子选举,鼓励其留任村干部。在城市社区方面提出:鼓励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两委”成员,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经过民主选举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三问:我区村(社区)“两委”成员特别是党组织书记“一好双强”选任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村(社区)“两委”成员选配,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把思想政治素质好、领导发展能力强和服务群众能力强,即“一好双强”,作为村(社区)“两委”成员特别是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的选任标准。思想政治素质好,主要表现在理想信念坚定,宗旨观念和执政意识较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自觉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办事公道、廉洁自律;领导发展能力强,主要表现在有知识、有经验、会管理,能组织带领党员群众共同奋斗;服务群众能力强,主要表现在热爱基层工作,对群众有深厚感情,善于运用民主、法律、示范和服务的方法做群众工作,妥善处理矛盾,维护和谐稳定。

  四问:如何开展村“两委”干部民主评议和任期届满审计?

  答: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3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民主评议工作由乡镇具体组织,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两委”的任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村“两委”成员的工作业绩和群众满意度进行民主测评。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5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届满审计由各乡镇具体组织,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重点对上一届村“两委”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小组长以及享受由财政或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村工作人员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村集体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民主评议和审计结果要张榜公布。

  五问: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如何产生?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产生,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由村民会议推选产生,二是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三是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委派或指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有两种方式,一是召开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经民主选举产生;二是召集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六问:如何确定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

  答: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对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在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中,列入参加选举的居民范围:有选民资格的居民;人户分离的居民,原则上要在经常居住地进行登记,如愿意参加户口所在地选举的则在户口所在地登记;选派到社区工作的机关干部、复退军人和大学生,在尊重其意愿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登记;对居住在本社区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凡愿意参加本社区选举的人员,并经社区选举委员会同意的,应予以登记。

  七问:确定村(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确定村“两委”成员候选人或竞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文化和科技知识,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富裕的能力强;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热心为村民服务,在群众中有威信;身体健康。党组织成员候选人还要符合党内有关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宜推选为村“两委”成员候选人:被处以管制以上刑罚,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不满3年的;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不满3年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7年的;拖欠集体资金、侵占集体土地的;外出不能回村工作的。

  同一村“两委”成员人选之间不得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确定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或竞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宣传执行上级各项决议、决定;具备社区管理工作经验和较强的服务社区居民的能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居民群众服务,受到群众拥护;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公道正派;身体健康;一般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社区党组织成员候选人还要符合党内有关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宜推选为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被处以管制以上刑罚,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不满3年的;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不满3年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7年的;拖欠或侵占集体财产的。

  八问:对村(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开展竞选有哪些规定?

  答:村(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宣传和竞选:一是选举委员会向选民公布候选人基本情况;二是选举委员会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候选人向选民介绍本人情况,发表竞职演说,回答选民提问。候选人不得自行印发传单、单独入户或组织集会游说选民。对候选人承诺捐助村(社区)集体的资金或物资,不应由候选人在选举前或选举后私自决定分配方案,而应交由依法选举产生的村(社区)“两委”组织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九问:我区对流动票箱的使用有何规定?

  答:中央明确规定,要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针对我区有相当部分建制村是由多个分散的自然村组成的实际,对个别因行动不便或者老弱病残的选民确实不能到选举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而必须设立流动票箱的,要按照“严格控制”的精神,建议在村选举办法中事先规定流动票箱使用的办法、对象和数量,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通过,于选举前提前张榜公布设置流动票箱的对象和人数,流动票箱的发票人员、登记人员、监票人员名单,每个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必须设发票人员、登记人员各1人,监票人员2人。所有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的选票要统一集中到主会场当众开箱计票。开箱计票时,先统计流动票箱的选票数量。在确认流动票箱选票有效后,方能混合到其他确认投票有效的选票中,待所有确认投票有效的选票全部混合到一起后方能公开计票。

  十问:对选民委托投票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委托投票必须符合如下条件:委托投票的原因是选民在选举日期间外出不能亲自参加选举;委托必须是书面的方式;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委托投票必须符合如下条件:选民在投票日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投票的;委托必须是书面的形式;只限于家庭成员之间,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

  十一问:对村(社区)“两委”成员选举当选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桂办发〔2010〕63号还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要达到本村全体选民的一半以上。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在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中,采取直选方式的,半数以上的有选举权的居民参加投票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居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重新制票另行选举(按得票多少排列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十二问:如何确保妇女在村“两委”班子中有一定的比例?

  答:本次村“两委”换届,我区提出妇女委员可实行专职专选,通过交叉任职,争取村妇代会主任都能进入村“两委”,努力实现每个村“两委”中都有妇女干部。妇女委员实行专职专选的做法,从制度上确保每个村“两委”班子中至少有一名妇女干部。此外,依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如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十三问: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破坏选举的行为有哪些?

  答: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据此,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扰乱、破坏选举的行为主要包括: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随意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行为;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行为;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行为。

  十四问:有哪些情况要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怎样进行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

  答: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1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需要进行补选的情况一般有如下几种情形:成员被罢免;成员辞去职务;成员因判处刑罚职务被终止的;成员自然死亡;成员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或者认定无行为能力;成员丧失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成员户籍迁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村民委员会成员短期外出学习或者出国考察、培训甚至借调工作等,都不需要补选。

  如果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要通过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相同的程序产生。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十五问:如何有效遏制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贿选行为?

  答: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暴露出的贿选问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解决,要着重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对村民和候选人的思想教育。要在群众中广泛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政策法规,使他们了解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基本程序,珍惜民主权利。要引导候选人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正确对待自己、其他候选人和村民,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促进理性公平竞争。

  二是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这是杜绝和减少贿选的根本所在。在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方面,法律规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在候选人竞争方面,法律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着重做好对候选人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的规范工作,避免候选人私下拉票贿选,开展不正当竞争。在投票选举方面,法律除了重申“两个过半数”的规定外,还要求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自己的选举意愿。

  三是加大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为切实纠正村委会选举中违法违纪现象,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总结了近年来治理贿选的经验,进一步在法律上明确治理贿选的要求,明确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调查并依法处理这些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桂办发〔2010〕63号文件也明确了处理和禁止村“两委”换届选举违法违纪的规定。

  十六问:如何处理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信访问题?

  答:为切实化解由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办发〔2009〕20号、桂办发〔2010〕63号文件规定,县、乡两级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要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和工作电话,提供咨询服务。对有关村(社区)“两委”选举的来信来访,要及时调查研究,妥善答复,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受理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来信来访的法定部门包括乡级人大主席团、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人大常委会、县级人民政府、县级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对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有明确线索的来信来访,要及时派出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妥善答复,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如果属实或基本属实的,要及时纠正解决;对与情况有出入的,要本着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进行完善;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尽快说明情况,争取群众的认可,对群众听信谣传、上当受骗的,要及时予以揭露,澄清事实,消除群众误解。

  十七问:如何严肃换届选举纪律,确保换届风清气正?

  答:为了严肃换届选举纪律,确保换届风清气正,我区提出了“规范选举、和谐换届”的目标,并提出换届选举纪律和要求。一是明确换届选举责任人。桂办发〔2010〕63号规定,县(市、区)党委书记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乡镇党委书记要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二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换届选举纪律。认真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纪律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解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贿选”问题的通知》、《中纪委、中组部“五个严禁、十七个不准、五个一律”换届纪律要求》、《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四要四不准”换届纪律要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严肃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纪律的通知》等要求,做好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三是加强对选举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桂办发〔2010〕63号规定,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撕毁选票、毁坏票箱等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检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以威胁、伪造选票、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村“两委”成员,一经查实立即依法取消其当选资格。通过采取以上措施,严肃换届选举纪律,确保村(社区)“两委”换届风清气正。

 

(责任编辑:Wya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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