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
农村金融要惠农不脱农(政策解读)
本报记者 欧阳洁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推动发展普惠金融,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升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拓宽涉农资金来源
近年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多层次、较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覆盖面不断扩大,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但仍然是整个金融改革发展最为薄弱的环节。
“农村金融不仅是一个纯粹的市场产品,还带有准公共性质,既有市场因素,也有政府因素,如何把政府和市场的作用结合起来,是摆在我们农村金融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银监会副主席周慕冰说,此次《意见》出台,就是要搞好两个结合,一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农村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相结合,二是防范金融风险和稳定经济增长相结合。
丰富农村金融服务主体,建立新的农村金融服务主体是《意见》的一大亮点。“不仅要充分发挥农村现有各类金融机构的优势,还要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主体。”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监管部主任姜丽明说,未来将鼓励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以及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以及支持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在拓宽涉农资金来源方面,《意见》要求对符合“三农”金融服务要求的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适当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同时优化支农再贷款投放机制,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发放支小再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三农”和农村地区小微企业发展。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专项用于“三农”的金融债。开展涉农资产证券化试点,盘活资金。
“为支持涉农资金投放,未来将支持符合监管要求的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持续提高存贷比。”姜丽明指出。
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创新资金供应方式,不但要创新服务模式,慎重稳妥地开展“三权”抵押业务,同时要进一步简化手续,优化审批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严禁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额外费用,切实让利农民。
具体而言,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意见》鼓励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农户信贷模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回收期限。加快微贷技术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应用。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大力发展农村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创新和推广专营机构、信贷工厂等服务模式。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等方面的金融租赁业务。
“《意见》将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摆到了突出位置。”姜丽明说,《意见》要求不断优化网点布局,推动偏远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加快推广农村微贷技术,推进农村抵押担保制度创新;同时,明确加大对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产业发展、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新型城镇化建设等五大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
优惠政策护航金融支农
“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不仅要发挥好市场的作用,更要发挥好政府政策的引导作用。”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监管部副主任邢桂君说,《意见》将健全政策扶持体系,发挥各方面政策的合力,同时完善涉农贷款统计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反映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贷款、农村小微企业贷款以及农民合作社贷款情况,并据此制定金融政策和差别化监管措施。
在财税政策上,支持政策包括完善涉农贷款财政奖励制度,扩大试点范围,确保奖励资金足额及时到位;优化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不断适应新形势下农户的新需求;要落实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持续扩大基础金融服务的覆盖面;要完善农村信贷损失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地方财政出资的涉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未来会对涉农贷款占比高的县域银行业法人机构实行弹性存贷比,优先支持开展“三农”金融产品创新。”邢桂君说,县域银行业法人机构包括设在县域的农信社等农合机构以及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农合机构包括农信社、农商行、农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