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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法规(2)

2007-05-26 15:10:15 大学生村官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网

  【导读】华图大学生村官考试网同步华图教育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法规(2) 更多资讯请关注华图微信公众号。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 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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