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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村官考试公基备考:法律中有关“撤销、改变、变更”的规定总结(3)

2019-05-27 11:26:08 大学生村官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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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常的撤销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常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常的不适当的决议。

2全国人常对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有问题,可以发回,但不能撤销,发回的法律自发回之日起立即失效

3.全国人大的改变或者撤销权

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全国人常的撤销权

①全国人常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②全国人常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立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4.国务院的改变或者撤销权

①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②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编辑:wang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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