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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村官考试:《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问答二(2)

2008-08-11 00:00:00 大学生村官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整理

  【导读】华图大学生村官考试网同步华图教育整理发布:2008年村官考试:《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问答二(2) 更多资讯请关注华图微信公众号。

    15、农村土地应由谁来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16、发包方应承担哪此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这些义务是法定义务,发包方必须履行,不得减轻或者放弃,在承包合同中有减轻或者放弃其义务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

    17、发包方可享有哪些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些权利是法定权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未约定,也仍然依法享有这些权利;同时,也不得在承包合同中限制这些权利,如果有限制这些权利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

    18、承包方应承担哪些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这些义务是法定义务,即使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方也必须依法履行。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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