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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大学生村官行测每日一练(9月24日)

2021-09-24 09:13:24 大学生村官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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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多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A.立遗嘱

B.赠与

C.无权代理的追认

D.放弃继承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步,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故A选项当选。无权代理的追认是权利人事后对已发生的事实及无代理权的行为的事后认可行为,只要权利人单方认可就有效,故C选项当选。放弃继承不需要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继承者单方放弃即生效,故D选项当选。

因此,选择ACD选项。

拓展

B项: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它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一般要通过签订赠与合同或口头约定等形式来完成。赠与虽然是双方法律行为,但是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即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单务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存在对应关系。例如赠与合同中,赠送人只承担交付赠品的义务,而不享受任何权利;受赠人则只享有取得赠送人交付赠品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单务合同与单方法律行为不同,单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单方法律行为则是单方的意思表示。

2 、(单选题)某制币厂为纪念奥运会特制纪念金币若干枚,每枚售价20088.8元。其广告宣传主要内容为:(1)纪念币系纯金制造;(2)纪念币数量仅有2008枚。后经证实,该纪念币系金铜合金;纪念币数量为20000枚。为此,购买者与该制币厂发生纠纷。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A.按无效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B.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C.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

D.按有效合同处理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合同法。

第二步,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制币厂金币实为铜合金,且数量不是2008枚而是20000枚。这是采用欺骗、隐瞒事实的手段销售产品,属于欺诈行为,合同可撤销可变更。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根据《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结合上述法条,则①无效合同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包括: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因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因趁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③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

3 、(单选题)下列对有关法律的解释,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不可以在当事人不在场或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缺席判决离婚

B.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形成事实有效婚姻

C.我国法律规定,对婚姻关系解除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

D.对于父母无力赡养的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没有赡养义务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法。

第二步,《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由此可知,对离婚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

A项:《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由此可知,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缺席判决离婚。

B项:前一婚姻关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仍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由此可知,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公开同居生活,构成重婚,并非事实有效婚姻。

D项:《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由此可知,对于父母无力赡养的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有赡养义务。

(编辑:yushuang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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