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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村官农村专业知识: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

2018-09-25 10:36:28 大学生村官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吾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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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村官农村专业知识: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

  摘 要

  当前对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存在认识误区,其实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是明确的,即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具有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其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一定流转的权利。

  实行土地公有制的我国,到底是谁对农村集体土地具有所有权?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真的模糊不清吗?我们在认识上是否存在误区?清楚把握这些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坚持现行“三农”基本制度、促进城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当前对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存在认识误区

  (一)误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当前,有相当部分的人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实,农村集体土地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主要归属制度既关乎生产力发展、生产关系调适、社会制度建构、公民合法权益,也关乎粮食安全、经济发展、城乡差距、社会稳定。因此,农村土地主要归属制度的制定与改革,属于中央事权而不属于地方事权,宜由国家法律政策统一规范或由国家有计划地推进改革,而不宜由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甚至任一地方政府自主规定或擅自推动。也即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自主决定集体土地的归属,对集体土地不具有所有权。

  如果集体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那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土地、取得使用宅基地等时就应付土地使用费、土地流转费或地租给集体经济组织,而他们实际是依法地无偿地使用或占有;如果集体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那么集体经济组织就可通过收回、调整、转让、抵押等方式处置集体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就容易受到侵犯,而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占有的承包土地、宅基地进行处置往往受到很多限制,几近没有处分权。

  其实,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在人员组成上具有成员性、派生性而不具有社会性、开放性,在组织运行上实行民主制而非公司制,且不纳税,不缴费,不能破产,不能将土地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因此它并非经济实体。

  而且,集体经济组织也有别于一般社会组织,它无固定场所,无固定工作人员,无常设组织机构,无法定代表人,而只是法治之下的自治社区,因此它也非实体组织。那么,既非经济实体也非实体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就不宜成为土地所有权人。

  既然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自主决定集体土地的归属,既非经济实体也非实体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宜成为土地所有权人,那么农村集体土地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产权上只具有地理边界功能,即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中“集体”乃地理边界之义。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地理边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基于农业生产特性只适宜家庭经营而不适宜集体经营、政府经营甚至雇工经营从而遵循农业发展规律,是符合人多地少、聚村而居的国情农情从而弘扬精耕细作、血亲相连、利益相关等传统农耕文化乡里文化,也是基于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村资源要素集聚度不高竞争力不强实行依法无偿用地政策从而遵循城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作出的理性制度安排。

  实践证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一项遵循发展规律、符合国情农情、具有很强容纳性、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农村基本制度。倘若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中“集体”当作“集体经济组织”,则因偏离党的“三农”基本政策而会动摇集体所有、村民自治这两大农村基石。
(编辑:S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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